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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豁免)令

2022-05-24 00:47:57  浏览:1129  来源:网络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7-10-17 实施日期 199...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7-10-17

实施日期 1997-10-17

发布机关 香港

正文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17/10/1997

(第519章第45(2)(a)条)

[1997年10月17日]

(本为1997年第466号法律公告)

第1条 释义 版本日期 17/10/1997

在本命令中─

“指定日期”(appointeddate)指本条例第45条所指的指定日期;

“现有铁路”(existingrailway)指本条例第45条所指的现有铁路;

“铁路”(railway)指《地下铁路(收回土地及有关规定)条例》(第476章)第2条所界定的铁路。

第2条 豁免 版本日期 17/10/1997

(1)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附表所指明的铁路部分,均获豁免而不在本条例的实施范围内。

(2)第(1)款所指的豁免自指定日期起不再就附表所指明的铁路部分而具有效力,但如该铁路部分在紧接指定日期前为现有铁路,则属例外。

附表 版本日期 17/10/1997

[第2条]

1.其范围在根据《地下铁路(收回土地及有关规定)条例》(第276章)第3条而于1976年12月28日存放于土地注册处并标明“RAILWAYAREAPLANNO.2A"的图则上划定为铁路范围的铁路部分。

2.其范围在根据《地下铁路(收回土地及有关规定)条例》(第276章)第3条而于1976年12月28日存放于土地注册处并标明“RAILWAYAREAPLANNO.5A"的图则上划定为铁路范围的铁路部分。

3.其范围在根据《地下铁路(收回土地及有关规定)条例》(第276章)第3条而于1978年2月2日存放于土地注册处并标明“RAILWAYAREAPLANNO.9A"的图则上划定为铁路范围的铁路部分。

4.其范围在根据《地下铁路(收回土地及有关规定)条例》(第276章)第3条而于1984年3月27日存放于土地注册处并标明“RAILWAYAREAPLANNO.15C"的图则上划定为铁路范围的铁路部分。

5.其范围在根据《地下铁路(收回土地及有关规定)条例》(第276章)第3条而于1987年2月10日存放于土地注册处并标明“RAILWAYAREAPLANNO.23B"的图则上划定为铁路范围的铁路部分。

6.其范围在根据《地下铁路(收回土地及有关规定)条例》(第276章)第3条而于1989年2月24日存放于土地注册处并标明“RAILWAYAREAPLANNO.3B"的图则上划定为铁路范围的铁路部分。

7.其范围在根据《地下铁路(收回土地及有关规定)条例》(第276章)第3条而于1990年1月9日存放于土地注册处并标明“RAILWAYAREAPLANNO.11B"的图则上划定为铁路范围的铁路部分。

8.其范围在根据《地下铁路(收回土地及有关规定)条例》(第276章)第3条而于1990年1月16日存放于土地注册处并标明“RAILWAYAREAPLANNO.1E"的图则上划定为铁路范围的铁路部分。

9.其范围在根据《地下铁路(收回土地及有关规定)条例》(第276章)第3条而于1990年1月19日存放于土地注册处并标明“RAILWAYAREAPLANNO.4B"的图则上划定为铁路范围的铁路部分。

10.其范围在根据《地下铁路(收回土地及有关规定)条例》(第276章)第3条而于1991年8月19日存放于土地注册处并标明“RAILWAYAREAPLANNO.10A"的图则上划定为铁路范围的铁路部分。

11.其范围在根据《地下铁路(收回土地及有关规定)条例》(第276章)第3条而于1993年6月28日存放于土地注册处并标明“RAILWAYAREAPLANNO.20B"的图则上划定为铁路范围的铁路部分。

12.其范围在根据《地下铁路(收回土地及有关规定)条例》(第276章)第3条而于1994年3月25日存放于土地注册处并标明“RAILWAYAREAPLANNO.25"的图则上划定为铁路范围的铁路部分。

13.其范围在根据《地下铁路(收回土地及有关规定)条例》(第276章)第3条而于1994年3月25日存放于土地注册处并标明“RAILWAYAREAPLANNO.26"的图则上划定为铁路范围的铁路部分。

14.其范围在根据《地下铁路(收回土地及有关规定)条例》(第276章)第3条而于1994年3月25日存放于土地注册处并标明“RAILWAYAREAPLANNO.27"的图则上划定为铁路范围的铁路部分。

15.其范围在根据《地下铁路(收回土地及有关规定)条例》(第276章)第3条而于1994年3月25日存放于土地注册处并标明“RAILWAYAREAPLANNO.28"的图则上划定为铁路范围的铁路部分。

16.其范围在根据《地下铁路(收回土地及有关规定)条例》(第276章)第3条而于1994年3月25日存放于土地注册处并标明“RAILWAYAREAPLANNO.29"的图则上划定为铁路范围的铁路部分。

17.其范围在根据《地下铁路(收回土地及有关规定)条例》(第276章)第3条而于1994年3月25日存放于土地注册处并标明“RAILWAYAREAPLANNO.30"的图则上划定为铁路范围的铁路部分。

18.其范围在根据《地下铁路(收回土地及有关规定)条例》(第276章)第3条而于1994年3月25日存放于土地注册处并标明“RAILWAYAREAPLANNO.31"的图则上划定为铁路范围的铁路部分。

19.其范围在根据《地下铁路(收回土地及有关规定)条例》(第276章)第3条而于1994年3月25日存放于土地注册处并标明“RAILWAYAREAPLANNO.32"的图则上划定为铁路范围的铁路部分。

20.其范围在根据《地下铁路(收回土地及有关规定)条例》(第276章)第3条而于1995年1月27日存放于土地注册处并标明“RAILWAYAREAPLANNO.24B"的图则上划定为铁路范围的铁路部分。

21.其范围在根据《地下铁路(收回土地及有关规定)条例》(第276章)第3条而于1995年12月1日存放于土地注册处并标明“RAILWAYAREAPLANNO.12D"的图则上划定为铁路范围的铁路部分。

22.其范围在根据《地下铁路(收回土地及有关规定)条例》(第276章)第3条而于1997年5月14日存放于土地注册处并标明“RAILWAYAREAPLANNO.33"的图则上划定为铁路范围的铁路部分。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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