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品(航空托运)(安全)条例_湾区律师网

危险品(航空托运)(安全)条例

2022-05-24 00:47:17  浏览:1043  来源:网络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7-06-30 实施日期 199...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7-06-30

实施日期 1997-06-30

发布机关 香港

正文

条文标题:详题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条例旨在对制备、包装、提供危险品以予空运和对危险品加上标记、标签以予空运作出管制,以策安全,以及就相关事宜订定条文。

[1985年9月9日] 1985年第267号法律公告

(本为1985年第38号)

第1条 简称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条例可引称为《危险品(航空托运)(安全)条例》。

宪报编号: 36 of 1999

第2条 释义 版本日期: 01/07/1997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9年第36号第3条

在本条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包装”(packing)指将有关的物品及物质包好、封在容器内或以其他方式牢固的技巧与操作;

“包装用品”(packaging)指为符合技术指令的最低包装要求而制造的任何容器,以及使该容器发挥其载物功能所需的任何其他组成部分或物料;

“包裹”(package)指包装用品及其内盛载的物品及物质,包括为方便处理而放置或排列在一个盛器或封载用品内的一个或多于一个的包裹;

“危险品”(dangerous goods)指技术指令内所列的任何物品或物质,以及虽非名列于技术指令内但其特性是与技术指令所载物品及物质一般分类的其中一类的特性相对应的任何物品或物质; (由1985年第52号第2条修订)

“住宅处所”(domestic premises)指完全或主要用作住宅的处所;

“技术指令”(Technical Instructions)指依据附件而按照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所作的决定而批准和发布的危险品安全空运技术指令+;

“附件”(Annex)指在芝加哥举行的国际民用航空会议席上并于1994年12月7日开放签署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8; (由1999年36号第3条修订)

“处长”(Director)指民航处处长。

* "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乃“Council of the 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之译名。

+ "危险品安全空运技术指令”乃“Technical Instructions for the Safe Transport of Dangerous Goods by Air"之译名。

第2条 释义 版本日期: 30/06/1997

注意:这是过去版本,最新情况见现行版本。

在本条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包装”(packing)指将有关的物品及物质包好、封在容器内或以其他方式牢固的技巧与操作;

“包装用品”(packaging)指为符合技术指令的最低包装要求而制造的任何容器,以及使该容器发挥其载物功能所需的任何其他组成部分或物料;

“包裹”(package)指包装用品及其内盛载的物品及物质,包括为方便处理而放置或排列在一个盛器或封载用品内的一个或多于一个的包裹;

“危险品”(dangerous goods)指技术指令内所列的任何物品或物质,以及虽非名列于技术指令内但其特性是与技术指令所载物品及物质一般分类的其中一类的特性相对应的任何物品或物质; (由1985年第52号第2条修订)

“住宅处所”(domestic premises)指完全或主要用作住宅的处所;

“技术指令”(Technical Instructions)指依据附件而按照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所作的决定而批准和发布的危险品安全空运技术指令+;

“附件”(Annex)指1994年12月7日在芝加哥代联合王国政府签署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8;

“处长”(Director)指民航处处长。

* "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乃“Council of the 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之译名。

+ "危险品安全空运技术指令”乃“Technical Instructions for the Safe Transport of Dangerous Goods by Air"之译名。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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