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金(特别规定)条例_湾区律师网

退休金(特别规定)条例

2022-05-24 14:25:44  浏览:1111  来源:网络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7-06-30 实施日期 199...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7-06-30

实施日期 1997-06-30

发布机关 香港

正文

详题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条例旨在就将退休金发给某些于1950年9月1日由公职服务转到大东电报局服务的公职人员的事宜,订定条文。

〔1950年9月1日〕

(本为1952年第18号)

第1条 简称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条例可引称为《退休金(特别规定)条例》。

第2条 释义 版本日期 30/06/1997

在本条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公司”(company)指大东电报局;

“转任人员”(transferredofficer)指于1950年9月1日由公职服务转到公司服务的人。

第3条 《退休金条例》及规例及日后的成文法则适用于转任人员 版本日期 30/06/1997

《退休金条例》(第89章)及根据该条例订立的任何规例,适用于附表所指名并受聘为公司的可享有退休金职员的转任人员,犹如在公司的服务是包括在《退休金条例》(第89章)第2条所载的公职服务的定义内,及犹如公司是包括在《退休金规例》(第89章,附属法例)的附表内,任何日后的成文法则亦以同样方式适用于上述转任人员。

第4条 生效日期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条例须当作已于1950年9月1日起生效。

附表 版本日期 30/06/1997(略)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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