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7-06-30
实施日期 1997-06-30
发布机关 香港
正文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316章第11条)
[1984年1月13日]
(本为1984年第15号法律公告)
第1条 引称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命令可引称为《普查及统计(工业生产按年调查)令》。
第2条 释义 版本日期 30/06/1997
在本命令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工业生产”(industrialproduction)指以下任何一项─
(a)采矿及采石;
(b)任何物品或物料的制造、加工、装配、更改、清洗、修理、装饰、包装、印刷、出版、精加工或捣碎;
(c)任何工商业或相类的机械或设备的建造或修理;
(d)任何运输设备的制造、翻新或修理;
(e)气体、电力或用水的生产、制造或供应;(1995年第76号法律公告)
“工业经营”(industrialundertaking)指任何从事工业生产的经营;
“调查”(survey)指第3条所提述的统计调查;
“调查期”(surveyperiod)指在第6条或根据第6条指明的调查期。
第3条 工业生产按年调查 版本日期 30/06/1997
处长每年须就香港的工业经营进行一项统计调查,以编制调查期内与该等经营的工业生产有关的统计数字。
第4条 须提供的资料 版本日期 30/06/1997
为任何一年进行的调查,现规定须就附表所指明的事项提供调查期内与工业经营有关的资料,并须不迟于该年7月31日或处长就任何个别情况而指明的较后日期,按照处长为此目的而发出的问卷格式,向处长提交该等资料。
第5条 须提供资料的人 版本日期 30/06/1997
根据第4条而须提供的与某工业经营有关的资料,须由以下的人提供─
(a)如属法人团体的工业经营,则须由其董事、秘书或其他与管理该经营有关的人提供;
(b)如属合伙的工业经营,则须由其任何一名合伙人提供;
(c)在其他情况下,须由该工业经营的东主提供。
第6条 调查期 版本日期 30/06/1997
就本命令而言,根据第3条在任何一年进行的调查,其调查期须为紧接该年之前的公历年,或处长就任何个别情况而指明的另一段连续12个月的期间,而该段期间须于该公历年内开始,并于翌年3月31日或以前结束。
第7条 可采用抽样方法 版本日期 30/06/1997
现授权采用抽样方法,收集与上述调查有关的资料。
(1995年第76号法律公告)
第8条 本命令在某些情况下适用 版本日期 30/06/1997
即使某工业经营是在调查期开始后才开业,又或在调查期间停业,本命令对该经营仍然适用。
第9条 统计表格的销毁日期 版本日期 30/06/1997
统计员为进行某项调查而收集或接获的所有已填写的统计表格及其所有副本,须于进行该项调查的一年翌年起计的第三年的7月31日或以前销毁。
附表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4条]
须予提供资料的事项
(1)拥有权的类别。
(2)业务活动的类别。(如为多于一项经营提交一份合并的申报表,须就每项经营提供此项资料。)(1995年第76号法律公告)
(3)按投资来源国家划分的持股量百分比。
(4)经营的名称及地址。(如为多于一项经营提交一份合并的申报表,须就每项经营提供此项资料。)(1995年第76号法律公告)
(5)营业处所的详情。(如为多于一项经营提交一份合并的申报表,须就每项经营提供此项资料。)(1995年第76号法律公告)
(6)按类别划分的受雇人数目及性别。(如为多于一项经营提交一份合并的申报表,须就每项经营提供此项资料。)(1995年第76号法律公告)
(7)按类别划分的工作日数、班数及工作时数。(1995年第76号法律公告)
(8)按类别划分的雇员薪酬。
(9)按类别划分的营运开支。
(10)按类别划分的购货的价值、数量及描述。
(11)按类别划分的存货在调查期开始与结束时的价值;按类别划分的存货的价格变动。
(12)按类别划分的已生产或销售的货品或所提供或销售的工业服务的价值、数量及描述。
(13)按类别划分的其他收入。
(14)按类别划分的固定资产的添置、处置、折旧及存货。
(15)与香港以外地区的各方进行的交易的特点,以及按类别划分的由该等交易而产生的收入与付款。(1995年第76号法律公告)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上一篇:罗马天主教会香港教区主教法团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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