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7-06-30
实施日期 1970-01-01
发布机关 香港
正文
颁布日期:19970630 颁布单位:香港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1014章第9条)
[1931年2月6日]
(本为规例─Fraser第3卷第1077页)
第1条 版本日期 30/06/1997
如任何平信徒受托人去世、无能力行事或辞职,或任何受托人缺席6个月或以上,则其他受托人须要求该缺席的受托人所代表的堂议会,提名合资格的人署理其职位,直至下次教堂周年会议为止。
第2条 版本日期 30/06/1997
法定会议须于教堂周年会议后尽快举行,其他会议则可按事务需要而在其他时间举行。
第3条 版本日期 30/06/1997
在法定会议上,受托人可选出下一年度的司库、秘书及核数师各一名。该等职位的临时空缺,须在为此目的而召开的特别会议中填补,或经受托人在为此目的而传阅的文件上以书面表示其同意而填补。
第4条 版本日期 30/06/1997
遮打(圣约翰座堂)及遮打(圣安德烈堂)捐款基金。关于根据遮打(圣约翰座堂)及遮打(圣安德烈堂)捐款基金进行的投资,程序是在法定会议举行前,名誉司库须从遮打捐款基金的受托人取得当其时相当于该信托基金的投资的经修订报表,而该报表的副本须送交有关的堂议会,并在法定会议上呈交受托人。
第5条 版本日期 30/06/1997
堂议会:帐目和报告。法定会议举行前,名誉司库须从各堂议会取得帐目报表,并于举行法定会议之前最少一星期将该等帐目报表送交受托人。
第6条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规例可引称为《英语圣公会信托(受托人会议)规例》。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上一篇:规划师注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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