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7-06-30
实施日期 1997-06-30
发布机关 香港
正文
详题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条例旨在订立特别条文,以豁免某些人士,使其无须根据《孤寡抚恤金条例》而负上成为供款人的责任。
[1976年7月9日]
(本为1976年第47号,1978年第78号)
第1条 简称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条例可引称为《孤寡抚恤金(豁免)(综合)条例》。
第2条 豁免供款责任 版本日期 30/06/1997
即使《孤寡抚恤金(适用)规例》(第94章,附属法例)的条文另有规定,《孤寡抚恤金条例》(第94章)中“人员”一词对名列附表1的人士并不适用,以及须当作从不曾适用。
第3条 退还供款 版本日期 30/06/1997
所有由名列附表2的人士根据《孤寡抚恤金条例》(第94章)作出的供款均须退还予该等人士。
附表1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2条]
朱志成 黄健标
李占民 梁中坚
李占峰 许如海
李智生 陈振杰
李树洪 陈振义
何志文 陈国强
何晓东 冯子威
余东祥 曾展鹏
吴绍清 邹继忠
岑德亮 邓家文
杜锦泉 邓培兆
韦福杰 邓灿渠
胡达新 黎仰杰
马文庄 黎海
黄水升 黎嘉恩
黄子培 郑青山
刘和康 KeithDenysDONOVAN
刘英贤 MartinEdwardFOWLER
潘顺发 GeorgeHARING
钟文会 ChristopherJohnKERSHAW
魏玉光 RichardWaltonMACKLIN
谭崇丘 RalphWilliamPARTRIDGE
谭万全 JamesMichaelPATTISON
谭广华 StuartAshleyRaygarthPRICE
龚宝昌 PeterJohnWILKINSON
MichaelJohnBALLPeterAnthonySurteesWISE
(由1978年第78号修订)
附表2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3条]
GeorgeHARINGPeterAnthonySurteesWISE
MichaelJohnBALLStuartAshleyRaygarthPRICE
PeterJohnWILKINSON
(由1978年第78号修订)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上一篇:孤寡抚恤金(增加)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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