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7-06-30
实施日期 1997-06-30
发布机关 香港
正文
条文标题: 详题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条例旨在修订有关偷渡者及有关内河汽船的法律。
[1924年8月1日]
(本为1924年第3号,1895年第18号(第83章,1950年版))
第1条 简称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条例可引称为《偷渡者条例》。
第2条 释义 版本日期: 30/06/1997
在本条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船东”(owner) 包括代理人及承租人。
第3条 罪行 版本日期: 30/06/1997
以下行为须当作为犯本条例所订的罪行─
(a) 在香港水域身处任何船上,意图在没有船东的同意下而乘搭该船;及
(b) 没有船东的同意而乘搭任何船前来香港,并随该船抵达香港水域。
第4条 推定 版本日期: 30/06/1997
任何人如被发现身处正在香港与下一停靠港途中的任何船上,而该人不能证明他是经船东同意而随该船离开香港,则须当作该人在香港水域已身处该船上,意图在没有船东的同意下而乘搭该船。
第5条 偷渡者在受羁押下被带进香港水域 版本日期: 30/06/1997
任何人如在香港以外的地方及水域,没有船东的同意而乘搭任何船,并在受羁押下随该船被带进香港水域,则尽管已受羁押,仍须当作犯了第3(b)条指明的罪行,但该人须在该船离开上一个停靠港后而又未抵达香港水域时已先行在该船上受羁押。
第6条 举证责任 版本日期: 30/06/1997
证明获得船东同意的举证责任,须由被控人承担。
第7条 逮捕 版本日期: 30/06/1997
如任何人曾犯有本条例所订的罪行,该人犯该罪行所身处的船的船长或任何船员可无需手令而将他逮捕。
第8条 罚则 版本日期: 30/06/1997
任何人犯本条例所订的罪行,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罚款$1000及监禁9个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上一篇:港口管制(货物装卸区)条例
CAP 374U ROAD TRAFFIC (TRAFFIC-法律法规
【法规名称】 CAP 374U ROAD TRAFFIC (TRAFFIC CONTROL) (DESIGNATION OF PROHIBITED AND RESTRICTED ZONES) NOTICE ...CAP 332 TRADE UNIONS ORDINANCE-法律法规
【法规名称】 CAP 332 TRADE UNIONS ORDINANCE ...CAP 218B TRAVEL AGENTS ORDINAN-法律法规
【法规名称】 CAP 218B TRAVEL AGENTS ORDINANCE (SPECIFIED DATE) NOTICE ...CAP 106T TELECOMMUNICATIONS (A-法律法规
【法规名称】 CAP 106T TELECOMMUNICATIONS (APSTAR-IIR) (EXEMPTION FROM LICENSING) ORDE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