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制度改革(费用)规例_湾区律师网

婚姻制度改革(费用)规例

2022-05-24 14:24:20  浏览:1018  来源:网络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7-06-30 实施日期 197...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7-06-30

实施日期 1970-01-01

发布机关 香港

正文

第178B章:婚姻制度改革(费用)规例

颁布日期:19970630 颁布单位:香港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178章第24条及第1章第28条)

〔1970年7月13日〕

(本为1970年第103号法律公告)

第1条 引称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规例可引称为《婚姻制度改革(费用)规例》。

第2条 费用 版本日期 30/06/1997

为施行《婚姻制度改革条例》(第178章),附表所指明的费用须予缴交。

附表条 附表 版本日期 31/10/1997

[第2条]

项 说明 费用$

1.呈递婚姻登记申请书...........140

2.本条例第9条所述的婚姻登记证书法律公告).....425

3.根据本条例第13条进行的翻查 ─

(a)不指明翻查事项,在不超过连续6小时的时间内翻查......680

(b)指明翻查某记项,由申请人自行翻查或由登记官代查.....140

在香港以外地方邮寄申请者另加..........$70;申请人如要求以空邮寄发副本,再另加一般空邮邮费。

+5.根据本条例第13条发给的无结婚纪录证明书.............680

在香港以外地方邮寄申请者另加法律公告)...............$70;申请人如要求以空邮寄发副本,再另加一般空邮邮费。

6.根据本条例第16(1)条呈递拟解除婚姻通知书............10

7.根据本条例第16(2)条呈递拟解除婚姻通知书的撤销通知书.....10

8.指明公职人员根据本条例第17(2)条发给的声明书,一式两份....100

注:*核证副本如非在发出正本时一并发给,申请人另须缴付翻查费用,但为同一记项同时申请多于一份核证副本者,只须缴付翻查费用一次。

+另须缴付翻查费用。

(1991年第76号法律公告;1993年第203号法律公告;1994年第332号法律公告;1995年第194号法律公告;1996年第233号法律公告;1997年第434号法律公告)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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