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品(适用及豁免)规例_湾区律师网

危险品(适用及豁免)规例

2022-05-24 11:35:49  浏览:1208  来源:网络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7-06-30 实施日期 199...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7-06-30

实施日期 1997-06-30

发布机关 香港

正文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295章第5条)

[1964年4月1日]1964年第35号法律公告

(本为1964年第15号法律公告)

第1条 引称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规例可引称为《危险品(适用及豁免)规例》。

(1990年第126号法律公告)

第2条 释义 版本日期 30/06/1997

在本规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引火点”(flashpoint)就任何液体而言,指某最低温度(如有的话),而在该温度下该液体会发出蒸气,而该蒸气与空气混合并暴露于无遮盖灯火下时会燃点或爆炸者。

第3条 危险品的类别划分 版本日期 16/03/2001

(1)除第(2)及(2A)款另有规定外,本条例适用于附表指明的物质及物品。(1990年第126号法律公告;2000年第41号第62条)

(2)附表第9A类指明的物质或物品均获豁免,不在本条例第6至11条的适用范围内。

(2A)在符合《危险品(船运)规例》(第295章,附属法例)及《危险品(政府爆炸品仓库)规例》(第295章,附属法例)的规定下,任何于附表指明而属《娱乐特别效果条例》(第560章)所指烟火特别效果物料的物质及物品,均可获得豁免而不受本条例的实施所管限,但上述豁免不适用于该等物质及物品的制造。(2000年第41号第62条)

(3)除本条另有规定外,所有危险品均获豁免,不在本条例的适用范围内。(1990年第126号法律公告)

(1966年第16号法律公告)

附表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3条]

第1类

爆炸品及爆破剂(略)

(1990年第126号法律公告)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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