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事务队(指定地方)令_湾区律师网

入境事务队(指定地方)令

2022-05-24 11:35:48  浏览:1141  来源:网络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7-06-30 实施日期 199...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7-06-30

实施日期 1997-06-30

发布机关 香港

正文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1997年第80号第104条)

(第331章第13A(9)条)

[1996年10月7日]

(本为1996年第409号法律公告)

第1条 (已失时效而略去) 版本日期 30/06/1997

(已失时效而略去)

第2条 地方的指定 版本日期 30/06/1997

为本条例第13A条的施行,现指定附表指明的地方为指定地方。

附表 版本日期 14/10/1998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9年第76号第3条

[第2条]

1.根据《监狱条例》(第234章)不时辟作监狱用途并于《监狱令》(第234章,附属法例)附表指明的用地及建筑物。

2.任何警署。

3.玛丽医院及伊利沙伯医院的羁留病房。

4.新屋岭拘留中心。

5.香港机场客运大厦内入境事务处羁留所。(1999年第76号第3条)

6.由入境事务处占用,位于高士打道7号的入境事务大楼13字楼留作羁留室用的地方。(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1999年第76号第3条)

7.由入境事务处占用,位于港澳码头留作羁留室用的地方。(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

8.由入境事务处占用,位于尖沙咀广东道中港码头1字楼留作羁留所用的地方。(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

9.由入境事务处占用,位于中环新填海区D3路中区政府码头2字楼留作羁留室用的地方。(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

10.九龙马头角道1号1及2楼。(1997年第537号法律公告)

11.入境事务处在屯门内河码头所占用的部分中留作羁留室用的地方。(1998年第325号法律公告)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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