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收取费用的确认)条例宪报编号:7of_湾区律师网

道路交通(收取费用的确认)条例宪报编号:7of

2022-05-24 11:35:17  浏览:1071  来源:网络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8-03-13 实施日期 199...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8-03-13

实施日期 1998-03-13

发布机关 香港

正文

    条文标题:详题 版本日期: 13/03/1998

本条例旨在对自1995年11月9日以来,为根据《道路交通条例》就若干车辆供应车辆宜于道路上使用证明书表格而收取所须缴付费用,予以确认。

[1998年3月13日]

(本为1998年第7号)

宪报编号: 7 of 1998

第1条 简称 版本日期: 13/03/1998

本条例可引称为《道路交通(收取费用的确认)条例》。

宪报编号: 7 of 1998

第2条 释义 版本日期: 13/03/1998

在本条例中,“车辆测试中心”(car testing centre)、“车辆宜于道路上使用证明书”(certificate of roadworthiness) 及“东主”(proprietor) 各词各自具有《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第88A条给予该词的涵义。

宪报编号: 7 of 1998

第3条 供应车辆宜于道路上使用证明书表格所须缴付费用的收取的确认 版本日期: 13/03/1998

尽管有立法局于1995年11月2日提出和通过,并在宪报以1995年第513号法律公告刊出的决议,由任何车辆测试中心的东主在附表第1栏内指明的两段期间内根据《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第88C(3)(b)(ii)条就私家车或轻型货车供应车辆宜于道路上使用证明书表格而缴付的该附表第2及3栏所指明的费用,现当作为就该附表第1栏所指明的两段期间为该条的目的而须缴付的费用。

宪报编号: 7 of 1998

附表:版本日期: 13/03/1998

[第3条]

期间 就供应私家车的车

辆宜于道路上使用证明

书表格所须缴付的费用 就供应轻型货车的车

辆宜于道路上使用证明

书表格所须缴付的费用

由1995年11月9日至1997年1月31日(首尾两日包括在内) 48.5 58

由1997年2月1日至紧接《1998年道路交通条例(修订附表8)(第2号)令》(1998年第50号法律公告)的生效日期之前的一日(首尾两日包括在内) 58 58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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