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歧视(平等机会委员会提出的法律程序)规例宪报编号:L.N.597of_湾区律师网

残疾歧视(平等机会委员会提出的法律程序)规例宪报编号:L.N.597of

2022-05-24 11:35:12  浏览:1048  来源:网络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7-12-12 实施日期 199...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7-12-12

实施日期 1997-12-12

发布机关 香港

正文

条文标题: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12/12/1997

(第487章第86条)

[1997年12月12日]

(本为1997年第597号法律公告)

宪报编号: L.N. 597 of 1997

第1条 委员会可提出法律程序的情况 版本日期: 12/12/1997

委员会可为本条例第72(1)条的目的而提出法律程序(犹如委员会是根据该条可提出法律程序但没有这样做的人一样)的情况如下─

(a) 委员会有理由相信某人已作出歧视、骚扰、中伤或本条例第72(1)条所描述的根据本条例属违法的其他作为;

(b) 有关个案带出一个原则性问题,而委员会认为为维护公正起见应提出法律程序;

(c) 委员会已向受屈人士根据本条例第80条以调解方式提供协助,但不能达致和解;

(d) 委员会已按照第2条向该受屈人士送达书面通知─

(i) 告知该人,谓委员会拟犹如它是该人一样而提出法律程序;及

(ii) 要求该受屈人士在该通知的日期起计21天内,就其是否拟以其本身的名义提出法律程序,向委员会作出书面回覆,否则将当作他已表明不愿以其本身的名义提出法律程序;及

(e) 委员会已确定该受屈人士不愿以其本身的名义提出法律程序,而如该人没有根据(d)(ii)段回覆,则须当作他已表明不愿以其本身的名义提出法律程序。

宪报编号: L.N. 597 of 1997

第2条 通知书的送达 版本日期: 12/12/1997

根据第1(d)条发出的通知须按以下方式完成送达─

(a) 面交该受屈人士;或

(b) 如面交送达并不切实可行,则须藉致予该人的普通邮递信件,将通知寄往该人最后为人所知的地址,而在该普通邮递信件交付后7天,有关送达须当作已完成。

宪报编号: L.N. 597 of 1997

第3条 委员会在其提出的法律程序中可寻求的补救 版本日期: 12/12/1997

在根据第1条提出的任何法律程序中,委员会可申请申索人根据本条例第72(3)条可获得的补救,包括作出一项指该法律程序之标的作为是违法作为的宣告,或就该作为而作出强制令,或作出命令,宣告任何违反本条例的合约或协议从一开始或从该命令指明的其他日期开始全部或部分无效。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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