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物业规例(豁免第31(1)条规定)公告_湾区律师网

食物业规例(豁免第31(1)条规定)公告

2022-05-24 11:34:57  浏览:1272  来源:网络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2000-01-01 实施日期 200...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2000-01-01

实施日期 2000-01-01

发布机关 香港

正文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01/01/2000

食物业规例(豁免第31(1)条

规定)公告

(1999年第78号第7条)

(食物业规例第31(7)条)

[1979年1月19日]

(本为1979年第17号法律公告,1979年第47号法律公告,1984年第105号法律公告)

第1条 (由1999年第78号第7条废除) 版本日期 01/01/2000

第2条 豁免第31(1)条规定 版本日期 01/01/2000

任何人如─

(a)经营食油装瓶或装罐业务;或

(b)经营食肆业务或烧味及卤味店业务,并在以下地点营业─

(i)公众街市摊档,而其本人是根据与食物环境卫生署署长所订租赁协议而持有该摊档的;或

(ii)私营街市,而其本人是以《私营街市规例》(第132章,附属法例)所指的持牌摊档持有人身分营业的;或

(c)经营茶叶分类、筛分、弄干或重新包装业务;或(1984年第105号法律公告;1993年第100号法律公告)

(d)经营食米包装业务,(1993年第100号法律公告)则在该等业务范围内,获豁免履行《食物业规例》(第132章,附属法例)第31(1)条所订的持有食物业牌照义务。

(1979年第17号法律公告;1979年第47号法律公告;1985年第70号法律公告;1986年第10号第32(2)条;1999年第78号第7条)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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