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4K章 废物处置(废物处置的收-法律法规_湾区律师网

第354K章 废物处置(废物处置的收-法律法规

2022-08-05 00:30:51  浏览:1084  来源:网络
【法规名称】 第354K章 废物处置(废物处置的收费)规例 ...
【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7932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54K章 废物处置(废物处置的收费)规例


  附注:
  
  尚未实施
  
  (第354章第33条)
  
  [ ]
  
  (本为1995年第161号法律公告)
  
  第354K章 第1条生效日期
  
  附注:
  
  尚未实施
  
  本规例由环境运输及工务局局长以宪报公告指定的日期起实施。
  
  (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1999年第78号第7条;2002年第106号法律公告)
  
  第354K章 第2条废物处置的收费
  
  附注:
  
  尚未实施
  
  (1) 任何人如在土木工程拓展署用作倾倒填土的土地上或在署长批准的土地上处置废物,须向署长缴付附表1所订明的适当费用。 (1995年第265号法律公告;2004年第104号法律公告)
  
  (2) (由1999年第78号第7条废除)
  
  (3) 署长可就根据本条须缴付的任何费用而指明缴付方式。
  
  (4) 根据本条须缴付的费用可作为欠官方的民事债项予以追讨。
  
  (5) 为免生疑问,对于在根据《前滨及海床(填海)条例》(第127章)所批准的填海工程地方处置废物的人,本条并不规定任何此等人士就该项处置而缴付附表1所订明的费用。 (1995年第265号法律公告)
  
  (6) 凡藉车辆将废物运载至土木工程拓展署用作倾倒填土的土地或运载至署长批准的土地,以便处置,而该车辆是以署长所指明的方式展示有一个根据第(7)款发出的分类标识者,则无须根据第(1)款缴付费用,但该车辆的驾驶人须缴付附表2所订明的适当费用。 (1995年第265号法律公告;2004年第104号法律公告)
  
  (7) 为施行第(6)款,署长可参照附表2所述的许可车辆总重而发出分类标识。 (1995年第265号法律公告)
  
  (8) 凡欲获得一个根据第(7)款发出的分类标识,须向署长缴付$200。 (1995年第265号法律公告)
  
  第354K章 第3条费用的豁免
  
  附注:
  
  尚未实施
  
  (1) 署长如信纳任何人拟处置的废物为住户废物,则可按其认为合适的条件而豁免该人根据第2条缴付任何费用。
  
  (2) 为施行第(1)款,署长可规定任何人向其提供其认为合适的资料或作出其认为合适的证明。
  
  第354K章 第4条罪行及罚则
  
  附注:
  
  尚未实施
  
  (1) 任何人违反第2条的规定,即属犯罪,可处第3级罚款及监禁6个月。
  
  (2) 为施行第3(2)条,任何人明知而或罔顾后果地提供不正确或误导的资料,或明知而认证或罔顾后果地认证任何不正确的事情为正确,即属犯罪,可处罚款$200000及监禁6个月。
  
  (3) 为第2(6)条的目的而展示有分类标识的车辆,如其许可车辆总重超过所展示的分类标识的类别所包括的最高许可车辆总重,该车辆的驾驶人即属犯罪,可处第3级罚款及监禁6个月。 (1995年第265号法律公告)
  
  第354K章 附表1在用作倾倒填土的土地上处置废物的收费
  
  附注:
  
  尚未实施
  
  [第2条]
  
  (1995年第265号法律公告)
  
  项
  
  详情
  
  废物载量
  
  的收费
  
  $
  
  1.
  
  每次废物载量:载量1公吨或不足1公吨
  
  43
  
  2.
  
  每次废物载量:载量超过1公吨
  
  每公吨或不足1公吨
  
  收费43
  
  3.
  
  署长认为有以下情况的废物载量─
  
  (a) 确定废物载量的实际重量并不切实可行;或
  
  (b) 确定废物载量的重量会引起公众衞生问题
  
  43注:在评定根据第2项所须缴付的费用时,任何不足1/10公吨的重量不得计算在内。
  
  第354K章 附表2就展示有分类标识的车辆在用作倾倒填土的土地上处置其所运载的废物的收费
  
  附注:
  
  尚未实施
  
  [第2条]
  
  分类标识
  
  类别
  
  车辆的许可车辆
  
  总重
  
  每车废物载量
  
  的收费
  
  $
  
  1.
  
  5.5公吨或以下
  
  86
  
  2.
  
  超过5.5公吨但不超过10公吨
  
  129
  
  3.
  
  超过10公吨但不超过16公吨
  
  172
  
  4.
  
  超过16公吨但不超过24公吨
  
  344
  
  5.
  
  超过24公吨
  
  688
  
  (1995年第265号法律公告)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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