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7章第26条) [1989年3月1日] (本为1989年第35号法律公告) 第207A章 第1条引称 本规例可引称为《植物(进口管制及病虫害控制)(费用)规例》。 第207A章 第2条检验及植物检疫证明书的费用 在提出申请发给植物检疫证明书时,根据本条例第6(3)条须缴付的检验费用和在适当时发给检疫证明书的费用,须为附表1所指明的费用。 第207A章 第3条出勤往申请人的处所检验植物的费用 根据本条例第6(4)条在申请植物检疫证明书的人的处所检验植物所须缴付的费用,为每次出勤$115。 (1994年第175号法律公告;1995年第52号法律公告;1996年第205号法律公告;1997年第521号法律公告;2001年第2号法律公告) 第207A章 第4条检疫保养的费用 就检疫区内种植或繁殖的植物的保养,须缴付附表2指明的费用。 第207A章 第5条处理植物及泥土的费用 根据本条例处理植物及泥土所须缴付的费用,为附表3所列的费用。 第207A章 附表1检验植物的费用 [第2条] 项 检验的性质 费用 $ 1. 活生的植物─ 不超逾5株植物 超逾5株植物但不超逾20株植物 超逾20株植物但不超逾50株植物 超逾50株植物─ (a)首50株植物 (b)其后每增加50株植物或不足50株植物 110 170 210 210 43 2. 切花─ 不超逾10打 超逾10打但不超逾100打 超逾100打─ (a)首100打 (b)其后每增加100打或不足100打 110 140 140 11 3. 水生植物─ 不超逾200株植物 超逾200株植物但不超逾2000株植物 超逾2000株植物─ (a)首2000株植物 (b)其后每增加2000株植物或不足2000株植物 120 135 135 18 4. 作繁殖之用的鳞茎、球茎、根、块茎─ 不超逾100个 超逾100个但不超逾1000个 超逾1000个─ (a)首1000个 (b)其后每增加1000个或不足1000个 110 125 125 18 5. 新鲜植物产品─ 不超逾50公斤 超逾50公斤但不超逾200公斤 超逾200公斤但不超逾500公斤 超逾500公斤但不超逾1000公斤 超逾1000公斤─ (a)首1000公斤 (b)其后每增加1000公斤或不足1000公斤 100 155 210 265 265 55 6. 干制植物产品─ 不超逾50公斤 超逾50公斤但不超逾500公斤 超逾500公斤但不超逾1000公斤 超逾1000公斤─ (a)首1000公斤 (b)其后每增加1000公斤或不足1000公斤 100 120 155 155 18 7. 谷类颗粒及豆类─ 不超逾500公斤 超逾500公斤但不超逾1000公斤 超逾1000公斤但不超逾2000公斤 超逾2000公斤─ (a)首2000公斤 (b)其后每增加2000公斤或不足2000公斤 100 135 155 155 18 8. 种子─ 不超逾10公斤 超逾10公斤但不超逾50公斤 超逾50公斤但不超逾200公斤 超逾200公斤─ (a)首200公斤 (b)其后每增加200公斤或不足200公斤 100 135 155 155 18 9. 木材─ 不超逾1立方米 超逾1立方米但不超逾50立方米 超逾50立方米但不超逾100立方米 超逾100立方米─ (a)首100立方米 (b)其后每增加10立方米或不足10立方米 100 120 135 135 18尽管有上述收费的规定,单一批的托运货物的最高收费为$1544,而根据第3条须缴付的任何费用已包括在内。 (1995年第52号法律公告;1996年第205号法律公告;1997年第521号法律公告;2001年第2号法律公告) 第207A章 附表2检疫保养的费用 [第4条] 项 详情 费用 $ 1. 占用面积不超逾0.5平方米为期不超逾3个月的植物 47 2. 占用面积超逾0.5平方米为期不超逾3个月的植物─ (a)首0.5平方米的面积 (b)其后每增加0.5平方米或不足0.5平方米的面积 47 47 3. 占用面积为期超逾3个月的植物─ (a)首3个月(占用每0.5平方米或少于0.5平方米的面积) (b)其后为期每多3个月或不足3个月(占用每0.5平方米或少于0.5平方米的面积) 47 27 (1995年第52号法律公告;1996年第205号法律公告;1997年第521号法律公告;2001年第2号法律公告) 第207A章 附表3处理植物及泥土的费用 [第5条] 项 详情 费用 $ 1. 鳞茎、球茎、根及块茎─ 不超逾1000个 超逾1000个─ (a)首1000个 (b)其后每增加1000个或不足1000个 80 80 60 2. 有叶的物料─ 不超逾20件 超逾20件─ (a)首20件 (b)其后每增加20件或不足20件 70 70 47 3. 种子、颖果及豆类─ 不超逾100公斤 超逾100公斤─ (a)首100公斤 (b)其后每增加100公斤或不足100公斤 70 70 47 4. 泥土─ 不超逾40公斤 超逾40公斤─ (a)首40公斤 (b)其后每增加40公斤或不足40公斤 35 35 27 (1995年第52号法律公告;1996年第205号法律公告;1997年第521号法律公告;2001年第2号法律公告) |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CAP 139M PUBLIC HEALTH (ANIMAL-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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