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8章第4条) [1995年7月28日] (本为1995年第355号法律公告) 第358AP章 第1条维多利亚港(第二期)水质管制区的宣布 为施行本条例,现宣布附表内所描述的香港境内部分为水质管制区,称为维多利亚港(第二期)水质管制区。 第358AP章附表 [第1条] 在规划环境地政司于1995年7月18日签署、存放于香港土地注册处、注明 VHP2WCZ 及比例为1:20000的地图上,描述为“维多利亚港(第二期)水质管制区”并以灰边为界的香港范围。 |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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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CAP 104C FERRY SERVICES (THE "-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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