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1章第4条) [1962年10月12日] (本为1962年A102号政府公告) 第171A章 第1条引称 本规例可引称为《渔业保护规例》。 第171A章 第2条禁止使用炸药 任何人不得使用炸药意图捕捉鱼类。 第171A章 第3条禁止使用有毒物质 任何人不得使用有毒物质意图捕捉鱼类。 第171A章 第4条管有炸药或有毒物质 任何人不得为捕鱼的目的管有或掌管炸药或有毒物质。 第171A章 第4A条禁止使用器具 (1)任何人不得使用属署长根据第(2)款指明的种类或类别的任何器具作捕鱼之用。 (2)署长可为施行第(1)款而藉宪报刊登的公告指明器具的种类或类别。 (1999年第15号法律公告;1999年第331号法律公告) 第171A章 第5条船长等的法律责任 如任何人─ (a)在任何船只上或从任何船只上违反第2、3、4或4A条;或 (b)使用或利用任何船只违反第2、3、4或4A条,该船只的船长或主管即属犯罪,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罚款$200000及监禁6个月。 (1988年第3号法律公告;1999年第15号法律公告) 第171A章 第6条豁免 凡署长信纳,为─ (1999年第331号法律公告) (a)进行科学研究;或 (b)在池塘或人工围封水域进行真正的鱼类养殖业务,豁免任何人受本规例全部或任何条文管限乃合理所需,则可以书面准许该人获上述豁免。 第171A章 第7条罚则 任何人违反第2、3、4或4A条的任何条文,即属犯罪,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罚款$200000及监禁6个月。 (1988年第3号法律公告;1999年第15号法律公告) |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CAP 81C PORT CONTROL (PUBLIC W-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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