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第8/81/M号
效力级别 澳门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81-08-08
实施日期 2006-04-19
发布机关 澳门
正文
八月八日
修改九月六日第13/80/M号法律
独一条 九月六日第13/80/M号法律的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及第七十五条的行文改为:
第七十三条 (经济房屋委员会)
至一九八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为止,本地区行政当局应设立及设置第二条h项所指的机构及委任经济房屋委员会的成员。
第七十四条 (兴建及购买房屋的借款)
为着执行第二条g项的规定,本地区行政当局将至一九八二年六月三十日为止,制定对于兴建及购买有租金限制的房屋的贷款属不可缺少的措施,而贷款之条件得系比通常所定的条件较低。
第七十五条 (补充性法规)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上一篇:订定关于工业活动之措施
下一篇:遗产及赠与税法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关于台湾同胞在大陆死亡善后处理办法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国台发[1996]10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6-07-22 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