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台湾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85-08-12
实施日期 1985-08-12
发布机关 台湾当局
正文
全文
第一条 (制定之依据)
本细则依存款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订定之。
第二条 (承保前之查核)
依据本条例第三条之规定,中央存款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央存款保险公司)为同意要保机构参加存款保险,得请要保之金融机构提供营业报告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产目录及其他报告,以办理事前查核。
第三条 (信托资金之定义)
本条例第四条第一项第五款所称信托资金,系指由要保机构确定用途之信托资金。
第四条 (资本总额)
中央存款保险公司之资本总额定为新台币贰拾亿元。
第五条 (会计年度及特别准备金之提存款)
中央存款保险公司之会计年度,以政府会计年度为准。中央存款保险公司提存之保险赔款特别准备金,每年不得少于当年度保险费收入百分之六十。但所提列之特别准备金累积总额最高不得超过当年度年底要保存款总额百分之五。
第六条 (现金赔付之期限等)
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现金赔付,应自要保机构停业之次日起尽速办理。
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之移转存款,应自要保机构停业之次日起尽速设立。
第七条 (要保机构之通知义务)
要保机构应于停止收受存款或信托资金业务之当日,依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以书面通知中央存款保险公司。
第八条 (施行日期)
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上一篇:提示民事强制执行改进事项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关于台湾同胞在大陆死亡善后处理办法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国台发[1996]10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6-07-22 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