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银行监事会会议规则_湾区律师网

中央银行监事会会议规则

2022-05-23 23:43:33  浏览:1170  来源:网络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台湾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81-01-01 实施日期 198...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台湾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81-01-01

实施日期 1981-01-01

发布机关 台湾当局

正文

第一条 本规则依中央银行法第七条规定订定之。

第二条“中央银行”监事会(以下简称本会)会议,除“中央银行”法另有规定外,依本规则行之。

第三条 本会执行下列职权:

一、本行资产、负债之检查。

二、本行帐目之稽核。

三、本行货币发行准备之检查。

四、本行货币发行数额之查核。

五、本行决算之审核。

六、违反“中央银行”法及本行章则情事之调查,并提请理事会予以纠正。

第四条 本会监事得列席本行理事会,并陈述意见,但无表决权。

第五条 本会主席由各监事互推之。

第六条 本会每3个月开会1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由本会主席召集之。

第七条 本会开会时,得邀本行有关主管列席。

第八条 本会非有监事过半数之出席不得开会。

第九条 本会之议事以出席监事之过半数表决之。可否同数取决于主席。本会应作议事录由主席署名保存之。

第十条 本会得因本行理事会之洽商,参加理、监事联席会议。

第十一条 本会置秘书1人,承主席之命,办理本会议事及其他经常事务。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议决日施行。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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