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台湾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85-03-21
实施日期 1988-01-13
发布机关 台湾当局
正文
第一条 (制定目的)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为依劳动基准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拟定基本工资,特订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工资之审议)
为审议基本工资,由行政院劳工委员会设基本工资审议委员会,置主任委员一人,由行政院劳工委员会主任委员兼任,委员十七人至二十三人,由下列机关、团体各派代表及遴聘有关专家学者兼任之,任期二年:
一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
二 经济部。
三 财政部。
四 交通部。
五 行政院经济建设委员会。
六 行政院农业委员会。
七 行政院主计处。
八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九 台湾省政府。
十 台北市政府。
十一 高雄市政府。
十二 经济部加工出口区管理处。
十三 中华民国全国总工会。
十四 中华民国全国工业总会。
十五 中华民国全国商业总会。
第三条 (基本工资审议委员会之组织及其职权)
基本工资审议委员会置执行秘书一人,由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劳动条件处处长兼任,承主任委员之命,办理日常事务。置工作人员若干人,协助工作,由有关单位调兼常事务。置工作人员若干人,协助工作,由有关单位调兼之。
第四条 (审议基本工资应备之资料)
基本工资审议委员会为审议基本工资,应搜集下列资料并研究之。
一 国家经济发展状况。
二 趸售物价指数。
三 消费者物价指数。
四 国民所得与平均每人所得。
五 各业劳动生产力及就业状况。
六 各业劳工工资。
七 家庭收支调查统计。
第五条 (基本工资之实施)
基本工资经基本工资审议委员会审议通过,,由行政院劳工委员会报行政院核定后公告实施。
第六条 (无给职)
基本工资审议委员会委员、职员均为无给职。但得依规定支给出席费或研究费。
第七条 (施行日)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关于台湾同胞在大陆死亡善后处理办法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国台发[1996]10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6-07-22 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