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定强制性民事登记_湾区律师网

订定强制性民事登记

2022-05-23 23:46:08  浏览:1182  来源:网络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第11/82/M号法律 效力级别 澳门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82-08-07 ...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第11/82/M号法律

效力级别 澳门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82-08-07

实施日期 2006-04-18

发布机关 澳门

正文

  八月七日

  第一条 (民事登记的义务性)

  按照三月三十日第51/78号法令核准的民事登记法典的规定,本法律生效后在本地区所发生的事实强制进行民事登记。

  第二条 (按中国惯例和习俗举行的婚姻)

  仅拥有中国籍者且按有关惯例和习俗而缔结的婚姻是有效的,但经在民事登记局册内登记后方对第三者产生效力。

  第三条 (民事登记法典的配合)

  1. 总督将在适当时间把三月三十日第51/78号法令核准的民事登记法典配合澳门。

  2. 上款所指的配合将考虑必需的措施以便在第二条所指的登记及尽可能下确保审查婚姻的真实性和婚姻资格。

  第四条 (刑事责任)

  1. 第一条所指法典的第IV标题的第IV章规定刑事责任制度适用于澳门。

  2. 然而,不遵照第二条所指登记不受刑事处分。

  第五条 (金钱价值的转换)

  民事登记法典内以士姑度订定的罚款金额将以每澳门币兑换五士姑度转为本地区货币。

  第六条 (税务的豁免和减少)

  该法典所给与税务豁免或减少的规定也适用于本地区。

  第七条 (生效)

  1. 本法律伴随配合民事登记法典的法令生效。

  2. 然而,将容许在该法令内订定不同及特定待生效期间以规定登记的行为,事实或程序。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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