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台湾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70-01-01
实施日期 1970-01-01
发布机关 台湾当局
正文
第一条 (制订目的)
为加强律师公会办理平民法律扶助事项,特订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推行事项)
地方法院首席检察官对于平民法律扶助事项,应督导律师公会加强推行如下:
一 律师公会应在该会门首悬置「平民法律扶助办事处」木牌,并将扶助要旨张贴告,俾众周知。
二 律师在未设律师公会地区执行职务者,应迳行办理平民法律扶助事项,于承办后,报告所属律师公会登记,并于事务所门首悬置“免费办理平民法律扶助事项”木牌,以促平民注意。
三 律师公会应设置平民法律信箱,为平民解答法律问题,其有以口头提出之法律疑问者,并应立时予以解答。
四 律师公会应编制会员办理法律扶助事项轮次表,遇有平民请求扶助者,应即顺序分配承办。
五 律师公会接受平民请求办理刑诉讼案件或非讼事件,如有不属于该会会员登录之法院管辖者,应速转函有管辖权法院所在地之律师公会,予以受理,并告知请求人迳往洽办。
六 律师公会于举行各种会议时,应将每月办理平民法律扶助事项之件数提出报告,并检讨其成果及实效。
第三条 (宣导)
地方法院首席检察官应会商辖区内县市政府县市警察局,令饬各区乡镇公所各警察公局或派出所及公驻所于民众集会时,派员讲解平民法律扶助意义,俾使普遍了解。
第四条 (每月考察)
地方法院首席检察官对于律师公会办理平民律师扶助事项,应每月前往考察一次,并应于考察时调阅有关文卷及簿册,如发觉办理有不当者,应立予指正。
第五条 (年终考核)
地方法院首席检察官对于律师承办平民法律扶助事项,应于每年度终了详加考核,其著有成绩或办理不力者,均应列册具报。
第六条 (公布施行)
本办法呈准司法行政部后公布施行。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上一篇:公务人员任用法
下一篇:设立博彩协调暨监察司——若干撤消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关于台湾同胞在大陆死亡善后处理办法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国台发[1996]10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6-07-22 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