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第19/88/M号法令
效力级别 澳门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88-03-07
实施日期 1986-10-01
发布机关 澳门
正文
三月十四日
四月二十七日第21/87/M号法令对分配予教育司之教学人员之专有职程制度进行澄清及统一,目的在于使其更接近共和国之现行制度。
然而,本地区属下之其它公共机构或机关,例如澳门社会工作司之属教学人员职程之幼儿园教师及教育助理未被考虑。
该等人员具足够专业资格行使教学职能,且在澳门社会工作司又或在其属下之场所或由其管理之场所行使职能,所处之条件与分配予教育司之幼儿园教师及教育助理之职能毫无不同之处。因此,将四月二十七日第21/87/M号法令所订定之职程法律制度延伸适用于上指人员属合理。
因此,拟避免在实质上相同之情况受到不同之法律对待,从而防止出现催化社会矛盾及不安之相对不公正情况。
在这特别之范畴中,如今所采取之程序强调了与共和国现行法例拉近距离之意向,从而为落实该法规最初订定之目标作出贡献。
基于此;
经听取咨询会意见后;
澳门总督根据《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命令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第一条 (范围)
四月二十七日第21/87/M号法令中关于幼儿园教师及教育助理等职业种类之部分,适用于在澳门社会工作司属下机关行使职能之幼儿园教师及教育助理。
第二条 (服务时间之计算)
为着上述法令第五条规定之效力:
a)在澳门社会工作司属下之辅助幼儿或青年场所提供服务之教员,视作等同于在官方教育机构提供服务;
b)同条第二款之规定延伸适用于社会工作系统。
第三条 (同等机关)
为着上述法令第六条规定之效力,该条c项及d项之规定分别延伸适用于澳门社会工作司及社会工作系统。
第四条 (先前情况之保障)
如适用本法规所定之制度而引致报酬薪俸点减少,则保留在本法规开始生效之日所享有之薪俸点。
第五条 (效力之产生)
本法规规定之法律制度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开始生效。
一九八八年三月七日核准
命令公布
总督 文礼治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上一篇:处理窃电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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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国台发[1996]10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6-07-22 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