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台湾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70-01-01
实施日期 1970-01-01
发布机关 台湾当局
正文
第一条 (标准之意义)
本法所称标准,系依标准制定程序,所制定全国共同遵守之国家标准。
前项标准制定程序,由经济部定之。
第二条 (标准范围)
本法之标准范围如下:
一 各种单位、名称、定义、符号及常数。
二 各种品质及尺度标准。
三 各种试验法标准。
四 各种关系互换性能之标准。
五 各种安全标准。
六 其他应遵守之标准。
第三条 (中央标准局之设立)
经济部设中央标准局,常理全国各种标准事宜。
中央标准局组织条例另定之。
第四条 (标准之公布)
全国共同遵守之标准,应由中央标准局依照标准制定程序制定,呈请经济部核准公布。
第五条 (正字标记之赋予)
凡适合标准之产品及方法,呈经中央标准局审查合格后,加正字标记,以资识别。
第六条 (标准推行办法)
凡自行制造或输入输出之货物,及所使用试验方法,应合规定标准,其推行办法由经济部定之。
违反标准推行办法之罚则另定之。
第七条 (单行规章之制定)
中央标准局为推行度量衡各种标准制度,得呈准经济部制定各种单行规章。
第八条 (蒙请审查或滥用正字标记以诈欺罪论)
凡以诈伪方法蒙请审查,或滥用标准之正字标记者,以诈欺论罪。
第九条 (施行日)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关于台湾同胞在大陆死亡善后处理办法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国台发[1996]10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6-07-22 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