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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法

2022-05-23 23:45:57  浏览:1146  来源:网络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台湾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70-01-01 实施日期 197...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台湾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70-01-01

实施日期 1970-01-01

发布机关 台湾当局

正文

第一条 (标准之意义)

本法所称标准,系依标准制定程序,所制定全国共同遵守之国家标准。

前项标准制定程序,由经济部定之。

第二条 (标准范围)

本法之标准范围如下:

一 各种单位、名称、定义、符号及常数。

二 各种品质及尺度标准。

三 各种试验法标准。

四 各种关系互换性能之标准。

五 各种安全标准。

六 其他应遵守之标准。

第三条 (中央标准局之设立)

经济部设中央标准局,常理全国各种标准事宜。

中央标准局组织条例另定之。

第四条 (标准之公布)

全国共同遵守之标准,应由中央标准局依照标准制定程序制定,呈请经济部核准公布。

第五条 (正字标记之赋予)

凡适合标准之产品及方法,呈经中央标准局审查合格后,加正字标记,以资识别。

第六条 (标准推行办法)

凡自行制造或输入输出之货物,及所使用试验方法,应合规定标准,其推行办法由经济部定之。

违反标准推行办法之罚则另定之。

第七条 (单行规章之制定)

中央标准局为推行度量衡各种标准制度,得呈准经济部制定各种单行规章。

第八条 (蒙请审查或滥用正字标记以诈欺罪论)

凡以诈伪方法蒙请审查,或滥用标准之正字标记者,以诈欺论罪。

第九条 (施行日)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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