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台湾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70-01-01
实施日期 1970-01-01
发布机关 台湾当局
正文
第一条 (施行前不能清偿之债务之处理)
破产法施行前不能清偿债务之事件,已由法院或商会开始处理者,视其进行程度依破产法所定之程序终结之,其已进行之部分,不失其效力。
第二条 (刑事诉讼法于羁押之准用)
依破产程序所为之羁押,除破产法已有规定外,准用刑事诉讼法之规定。
第三条 (不适用之规定)
破产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之规定,于不能清偿债务之事件,在破产法施行前已处理完结者,不适用之。
第四条 (复权声请之适用)
破产法施行前受破产宣告者,得依破产法第三章第七节之规定为复权之声请。
第五条 (商债清理条例失效)
商人债务清理暂行条例,自破产法施行之日,失其效力。
第六条 (施行日)
本法自破产法施行之日施行。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关于台湾同胞在大陆死亡善后处理办法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国台发[1996]10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6-07-22 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