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台湾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71-11-02
实施日期 1980-10-27
发布机关 台湾当局
正文
一 保全程序事件之处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适用本要点之规定。
二 地方法院受理假扣押、假处分之声请,应由执行推事兼办裁定,其事务较繁之地方法院得指定专人办理。
三 各法院民事执行处应设置收受关于保全程序书状之人员,债权人声请假扣押假处分之书状,应迳送该处收文,立即转送办理分案人员,债权人或其代理人到场者,收状人员应于书状注明,并嘱其等候推事处理。
四 办理分案人员收到声请状后,应立即分案,送交承办推事。
承办推事收案后应即裁定,其调查者,应即调查并裁定之。
前项裁定正本,书记官应以最速之方法送达债权人,债权人到场者,应当场交付之。
对于债务人之送达,应与执行同时为之。
五 关于假扣押、假处分之裁定,院长庭长应提前审阅。
六 债权人向本案诉讼已系属之法院声请假扣押、假处分者,其声请状应迳送本案承办推事,准用前三则办理。并于送达债权人之同时移送民事执行处执行。
七 假扣押、假处分之裁定,以供担保为条件者,债权人应即向提存所提存,并提出证明。
八 假扣押、假处分事件自收到声请状起至裁定正本向债权人为送达止,除须调查或命补正者外,应于一日内办理完毕。
九 假扣押、假处分事件自裁定正本送达债权人至执行,除须调查或补正者外,其无须供担保者,最迟应于二日内办理完毕,其以供担保为条件者,最迟应于债权人提出已供担保之证明后二日内办理完毕。
十 假扣押、假处分之执行,非由裁定法院为之者,自执行法院接到声请或移送时起,适用前则之规定。
十一 关于免为或撤销假扣押、假处分之裁定或执行,准用本要点之规定。
十二 本要点自下达之日施行。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关于台湾同胞在大陆死亡善后处理办法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国台发[1996]10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6-07-22 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