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台湾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70-01-01
实施日期 1991-04-29
发布机关 台湾当局
正文
第一条 (国家安全会议之设置)
总统为决定国家安全有关大政方针,设国家安全会议。
第二条 (会议主席)
总统为国家安全会议主席,主持会议。
总统因事不克出席时,由副总统代理之。
第三条 (会议成员)
国家安全会议以下列人员组成之,经常出席会议。
一、副总统、总统府秘书长、参军长。
二、行政院院长、副院长、国防部部长、外交部部长、财政部部长、经济部部长、参谋总长。
三、国家安全会议秘书长。
四、总统指定之人员。
总统于必要时,得召开国家安全会议特别会议,除前项人员外,并得指定立法、司法、考试、监察各院院长、国民大会秘书长、行政院有关部会首长及其他有关人员出席会议。
总统得指定有关人员,经常或临时列席国家安全会议经常会议或特别会议。
第四条 (国家安全局之设置)
国家安全会议设国家安全局,其组织另订之。
第五条 (秘书长、副秘书长)
国家安全会议置秘书长承总统之命,依据国家安全会议之决议,处理会议事务,并置副秘书长一人至三人协助之。
国家安全会议设秘书处,承秘书长之命处理有关事务,其组织另订之。
第六条 (决议之实施)
国家安全会议之决议经总统核定后,依其性质交主管机关实施。
第七条 (施行日期)
本纲要自公布之日施行。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关于台湾同胞在大陆死亡善后处理办法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国台发[1996]10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6-07-22 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