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五)项,经徵询行政会的意见,制定本行政法规。 第一条 修改第17/2001号行政法规 核准《进入法院及检察院司法官团的培训课程及实习章程》的第17/2001号行政法规的第三条及第四条修改如下: “第三条 成绩评核制度 一、 二、心理素质测验的结果以“极为适宜”、“十分适宜”、“适宜”、“尚属适宜”与“不适宜”的评语表示。 三、 四、 第四条 评核名单 一、 二、 三、投考人所得分数相同时,依次参酌下列优先准则排序: (一)履历评核得分较高; (二)心理素质测验评语较佳。 四、 ” 第二条 生效 本行政法规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四月十五日制定。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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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关于台湾同胞在大陆死亡善后处理办法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国台发[1996]10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6-07-22 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