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於东望洋灯塔列入为世界遗产及考虑到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的建议,以维持有关的评级,因此有需要对其周边兴建的楼宇订定容许的最高海拔高度。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作出本批示。 一、东望洋灯塔周边区域兴建的楼宇容许的最高海拔高度,分别载於本批示组成部分的附件地籍图中。 二、在上述地籍图中以数字1至11定界及标示的区域,均视为东望洋灯塔周边区域。 三、本批示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四月十一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 |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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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关于台湾同胞在大陆死亡善后处理办法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国台发[1996]10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6-07-22 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