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3/2008号行政长官批示,订定-法律法规_湾区律师网

第83/2008号行政长官批示,订定-法律法规

2022-08-03 19:37:55  浏览:932  来源:网络
【法规名称】 第83/2008号行政长官批示,订定东望洋灯塔周边区域兴建的楼宇容许的最高海拔高度。 ...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8-04-16
【法规编号】 660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83/2008号行政长官批示,订定东望洋灯塔周边区域兴建的楼宇容许的最高海拔高度。


  鉴於东望洋灯塔列入为世界遗产及考虑到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的建议,以维持有关的评级,因此有需要对其周边兴建的楼宇订定容许的最高海拔高度。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作出本批示。
  
  一、东望洋灯塔周边区域兴建的楼宇容许的最高海拔高度,分别载於本批示组成部分的附件地籍图中。
  
  二、在上述地籍图中以数字1至11定界及标示的区域,均视为东望洋灯塔周边区域。
  
  三、本批示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四月十一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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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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