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008号行政命令,在内港客运-法律法规_湾区律师网

第7/2008号行政命令,在内港客运-法律法规

2022-08-03 19:37:12  浏览:923  来源:网络
【法规名称】 第7/2008号行政命令,在内港客运码头内设立出入境事务站及撤销内港14号码头内的出入境事务站。 ...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8-02-19
【法规编号】 6620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2008号行政命令,在内港客运码头内设立出入境事务站及撤销内港14号码头内的出入境事务站。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四)项规定的职权,并按照第4/2003号法律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发布本行政命令。
  
  第一条 
  
  内港客运码头出入境事务站
  
  一、在内港客运码头内设立出入境事务站。
  
  二、上款所指的出入境事务站每日运作,并可全日二十四小时运作。
  
  第二条 
  
  撤销
  
  撤销内港14号码头内的出入境事务站。
  
  第三条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二零零八年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二月十八日。
  
  命令公布。
  
  
代理行政长官 陈丽敏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上一篇:第11/2008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法律法规

下一篇:第45/2008号行政长官批示,执行-法律法规

评论区

共 0 条评论
  • 这篇文章还没有收到评论,赶紧来抢沙发吧~

【最新】

【推荐】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