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35/2003号行政法规核准的《公共泊车服务规章》第五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经考虑土地工务运输局的建议,已在塔石广场设置一停车场。该停车场由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划及兴建,位於高伟乐街与沙嘉都喇贾罢丽街之间的塔石广场地下,面积5,714平方米,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七年十月二十三日发出的第5085/1995号地籍图中以字母“A1”、“A2”及“A3”标示。该地籍图附於本批示并作为其组成部份。 二、上款所述的停车场仅供重型客车使用。 三、该停车场的入口设於塔石广场隧道及出口设於沙嘉都喇贾罢丽街。 四、为着民事及刑事责任的效力,第一款所述的地下层停车场被视为公共道路。 五、本批示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一月十四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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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关于台湾同胞在大陆死亡善后处理办法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国台发[1996]10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6-07-22 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