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经第17/2001号法律通过的《民政总署章程》第二十二条及第32/2001号行政法规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下列民政总署监察委员会成员的委任自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起续期两年: (一)António José Dias Azedo (司徒民义),并由其担任主席; (二)委员梁金泉; (三)委员Vitória Alice Maria da Concei??o (江丽莉),其为财政局的代表。 二、监察委员会成员获发的每月酬劳如下: (一) 主席:$5,500(澳门币伍仟伍佰元); (二) 委员:$4,500(澳门币肆仟伍佰元)。 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关于台湾同胞在大陆死亡善后处理办法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国台发[1996]10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6-07-22 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