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财政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三条、第6/2005号行政命令第二款以及第5/2002号法律核准的《机动车辆税规章》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自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至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机动车辆估价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如下: (一)《机动车辆税规章》第十五条第一款(三)项提及的委员——正选委员 Jo?o Júlio Janela Baptista da Silva 及候补委员Simone Maria Tavares Almeida Martins; (二)《机动车辆税规章》第十五条第一款(四)项提及的委员——正选委员覃培基及 Joaquim Pedro do Rosário 以及候补委员麦建强及何振为; (三)《机动车辆税规章》第十五条第一款(五)项提及的委员——正选委员冼志耀及候补委员廖玉麟; (四)《机动车辆税规章》第十五条第一款(六)项提及的委员——正选委员 Daniel Peres Pedro 及候补委员陈耀辉; (五)《机动车辆税规章》第十五条第一款(七)项提及的秘书——正选秘书Carolina Fong Rodrigues Xavier及候补秘书余佩莲。 二、本批示自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产生效力。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三日 经济财政司司长 谭伯源 ———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三日於经济财政司司长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陆洁婵 |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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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关于台湾同胞在大陆死亡善后处理办法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国台发[1996]10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6-07-22 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