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1/2007号行政法规第五条及第264/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为经济发展委员会成员: (一)上述行政法规第四条第一款(三)项规定的代表: 澳门中华总商会代表崔世昌及候补代表黄国胜; 澳门工会联合总会代表黄桂玲及候补代表李治洪。 (二)上述行政法规第四条第一款(四)项规定的人士: Filipe Santos; Manuel Santos; 王守基; 王孝仁; 江锐辉; 何鸿燊; 何万昌; 何海明; 吴福; 吴立胜; 李雁玲; 余荣让; 周锦辉; 马有恒; 高开贤; 徐伟坤; 崔世平; 崔煜林; 张立群; 陈乃九; 陈守信; 陈志杰; 陈健文; 区宗杰; 梁金泉; 梁炳照; 许开程; 冯志强; 冯家超; 黄志成; 温泉; 叶一新; 杨允中; 杨俊文; 杨道匡; 刘本立; 刘伯龙; 刘雅防; 刘艺良; 潘汉荣; 禤永明; 卢德华; 颜延龄; 关锋; 苏树辉。 (三)上述行政法规第四条第一款(五)项规定的代表: 经济局局长或其法定代任人; 金融管理局行政管理委员会主席或其法定代任人; 旅游局局长或其法定代任人。 二、获委任成员的任期为两年。 三、本批示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行政长官何厚铧 |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关于台湾同胞在大陆死亡善后处理办法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国台发[1996]10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6-07-22 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