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7/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委任-法律法规_湾区律师网

第297/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委任-法律法规

2022-08-03 19:35:35  浏览:958  来源:网络
【法规名称】 第297/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委任经济发展委员会成员。 ...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7-10-31
【法规编号】 6806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97/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委任经济发展委员会成员。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1/2007号行政法规第五条及第264/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为经济发展委员会成员:
  
  (一)上述行政法规第四条第一款(三)项规定的代表:
  
  澳门中华总商会代表崔世昌及候补代表黄国胜;
  
  澳门工会联合总会代表黄桂玲及候补代表李治洪。
  
  (二)上述行政法规第四条第一款(四)项规定的人士:
  
  Filipe Santos;
  
  Manuel Santos;
  
  王守基;
  
  王孝仁;
  
  江锐辉;
  
  何鸿燊;
  
  何万昌;
  
  何海明;
  
  吴福;
  
  吴立胜;
  
  李雁玲;
  
  余荣让;
  
  周锦辉;
  
  马有恒;
  
  高开贤;
  
  徐伟坤;
  
  崔世平;
  
  崔煜林;
  
  张立群;
  
  陈乃九;
  
  陈守信;
  
  陈志杰;
  
  陈健文;
  
  区宗杰;
  
  梁金泉;
  
  梁炳照;
  
  许开程;
  
  冯志强;
  
  冯家超;
  
  黄志成;
  
  温泉;
  
  叶一新;
  
  杨允中;
  
  杨俊文;
  
  杨道匡;
  
  刘本立;
  
  刘伯龙;
  
  刘雅防;
  
  刘艺良;
  
  潘汉荣;
  
  禤永明;
  
  卢德华;
  
  颜延龄;
  
  关锋;
  
  苏树辉。
  
  (三)上述行政法规第四条第一款(五)项规定的代表:
  
  经济局局长或其法定代任人;
  
  金融管理局行政管理委员会主席或其法定代任人;
  
  旅游局局长或其法定代任人。
  
  二、获委任成员的任期为两年。
  
  三、本批示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行政长官何厚铧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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