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1/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於经-法律法规_湾区律师网

第291/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於经-法律法规

2022-08-03 19:35:29  浏览:946  来源:网络
【法规名称】 第291/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於经第194/2003号行政长官批示修改的第120/2000号行政长官批示增加第三、第四及第五款。 ...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7-10-29
【法规编号】 6807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91/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於经第194/2003号行政长官批示修改的第120/2000号行政长官批示增加第三、第四及第五款。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作出本批示。
  
  一、於经第194/2003号行政长官批示修改的第120/2000号行政长官批示增加第三款、第四款及第五款,行文如下:
  
  “三、委员会设谘询小组,就专题项目进行研究、跟进及提出建议。
  
  四、谘询小组主席由经济财政司司长担任,其余成员得由委员会成员、经营娱乐场幸运博彩或其他方式博彩的承批公司及获转批给人的代表,以及其他人士组成,并由行政长官以批示委任。
  
  五、委员会设有一名得以兼任制度执行职务的秘书长,以提供行政辅助及处理有关文书工作。秘书长由行政长官以批示委任。”
  
  二、上述批示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六款相应转为第六款、第七款、第八款及第九款。
  
  三、经上款重新排序後的批示第八款行文修改如下:
  
  “八、行政长官得以批示订定技术——法律范畴协调员及秘书长的报酬。”
  
  四、本批示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十月十六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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