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四)项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3/2007号法律第七十九条第二款,以及经四月二十八日第17/93/M号法令核准并经第15/2007号行政法规修改的《道路交通规章》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发布本行政命令。 第一条 核准及取代驾驶执照的式样 核准驾驶执照新式样,该式样将取代载於第104/2005号行政命令附件的式样,并作为该行政命令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现有驾驶执照的有效性 现有的驾驶执照仍然有效,直至有效期届满为止。 第三条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二零零七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命令公布。 代理行政长官 陈丽敏 澳门驾驶执照 尺寸:86mm x 54mm |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关于台湾同胞在大陆死亡善后处理办法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国台发[1996]10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6-07-22 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