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9/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在经-法律法规_湾区律师网

第229/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在经-法律法规

2022-08-03 19:34:41  浏览:912  来源:网络
【法规名称】 第229/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在经第192/2006号行政长官批示修改的第234/2004号行政长官批示的附件内增加第二十五款至第三十款...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7-08-06
【法规编号】 6823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29/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在经第192/2006号行政长官批示修改的第234/2004号行政长官批示的附件内增加第二十五款至第三十款。


  根据社会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员会的建议;
  
  经听取社会协调常设委员会的意见後;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经七月二十九日第41/96/M号法令及七月六日第29/98/M号法令修订的十月十八日第58/93/M号法令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经第192/2006号行政长官批示修改的第234/2004号行政长官批示的附件增加第二十五款至第三十款,内容如下:
  
  “二十五、具有职业税登记及由澳门律师公会发出的律师职业身份证持有人;
  
  二十六、具有职业税登记及於土地工务运输局注册的编制工程计划及指导工程的技术员、工程师、建筑师及工程技师;
  
  二十七、具有职业税登记及於土地工务运输局注册的编制燃气网络设置图则的工程师;
  
  二十八、具有职业税登记及於土地工务运输局注册的指导燃气网络设置工程的工程师;
  
  二十九、具有职业税登记及由核数师暨会计师注册委员会发出的会计师专业证持有人;
  
  三十、具有职业税登记及由核数师暨会计师注册委员会发出的核数师专业证持有人。”
  
  二、凡於本批示生效日已从事相关自雇行业者,必须在一百二十日内向社会保障基金申请登录。
  
  三、本批示由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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