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务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11/2007号行政法规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第11/2007号行政法规第五条第三款所规定的优异表现证明书式样,该式样载於作为本批示组成部分的附件内,而该证明书由印务局专责印制。 二、证明书以附件一所指的颜色及特徵印制,并按附件二的指引填写。 三、本批示自公布日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七月十三日 行政法务司司长陈丽敏 ——— 附件一 规格:210毫米 x 297毫米 A——熨金色 B——四色混合渐变 C——透底渐变色 D——深绿色 附件二 |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关于台湾同胞在大陆死亡善后处理办法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国台发[1996]10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6-07-22 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