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条赋予的职权,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第11/1999号法律第十四条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审计局局长梁红虹学士作出下列行为的权限: (一)签署任用书; (二)授予职权并接受名誉承诺; (三)批准临时委任、续任,以及将临时委任或定期委任转为确定委任; (四)代表审计长签订该局所有编制外和散位的合同; (五)批准编制外合同及散位合同的续期,但以不涉及有关报酬条件的更改为限; (六)批准人员职程内职阶的转换; (七)准许该局人员免职及解除合同; (八)批准将经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号法令核准的《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规定的年资奖金及津贴发放予该局有关人员; (九)签署该局人员服务时间的计算与结算书; (十)批准超时工作; (十一)就因个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请求批准年假及累积年假作出决定; (十二)批准公务员及服务人员以及其亲属前往卫生局健康检查委员会作检查; (十三)批准公务员及服务人员参加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举行的会议、研讨会、座谈会、讲座及其他同类的活动; (十四)决定该局公务员及服务人员出外公干,但以该等人员有权收取一天日津贴的公干情况为限; (十五)签署属审计署职责范围内发给澳门特别行政区及以外的实体和机构的文书; (十六)批准进行载於审计署本身预算开支表章节中的资产及劳务之取得,但以澳门币五万元为限; (十七)准许金额最高为澳门币五千元的招待费。 二、透过经审计长确认并公布於《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的批示,可将有利於部门良好运作的适当权限转授予领导及主管人员。 三、对行使现授权而作出的行为,得提起必要诉愿。 四、本授予的权限不妨碍收回权、监管权及废止权的行使。 五、废止公布於在二零零一年三月七日第十期《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二组的第3/2001号审计长批示。 六、本批示自公布日生效,但不影响下款的规定。 七、追认获授权者自二零零七年五月二十九日起在本授权范围内作出的所有行为。 二零零七年六月十四日 审计长 蔡美莉 |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关于台湾同胞在大陆死亡善后处理办法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国台发[1996]10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6-07-22 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