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经第3/2001号行政法规第二条修改的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四条第二款所指的附件四第(六)项,连同第13/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款第13/2006号行政法规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进入狱警队伍人员警员职级培训课程的期间为八个月; 二、本批示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二月十三日 保安司司长张国华 |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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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关于台湾同胞在大陆死亡善后处理办法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国台发[1996]10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6-07-22 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