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五)项,经徵询行政会意见,制定本行政法规。 第一条 临时豁免手续费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者豁免支付《港务局收费总表》第一百一十五条所指的船舶装卸货物服务年度准照的续期手续费: (一)属渔船; (二)有关准照的有效期自本行政法规生效之日起计一年内届满。 二、属下列情况的渔船亦获豁免上款所指准照的发出手续费: (一)首次在海事登记内登录;且 (二)上述之登录在本行政法规生效之日起计一年内作出。 第二条 将来的豁免 就第一条所指准照的发出及续期,每年可透过行政长官批示,豁免《港务局收费总表》第一百一十五条所规定的手续费。 第三条 生效 本行政法规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二月八日制定。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关于台湾同胞在大陆死亡善后处理办法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国台发[1996]10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6-07-22 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