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房车定作纠纷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陈某要求千某房车公司双倍返还其定金以及千某房车公司反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
2022年5月,陈某与千某房车公司签订协议定制房车一辆,双方于协议中约定房车价格、底盘型号、配置设备等,并约定2023年1月1日交付房车。陈某称其多次向千某房车公司提示其将于五一、国庆假期使用车辆。因千某房车公司未能在约定日期交付车辆,且出于安全考虑,陈某于2023年6月10日向千某房车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并要求双倍返还其支付的5万元定金。千某房车公司则称,陈某于签订协议之后屡次变更定制方案,定制时间相应延迟,其不存在故意违约情形,且其已根据陈某要求完成车辆定制,陈某应继续履行协议并支付款项。
法院审理后认为,协议虽约定车辆的交付时间为2023年1月1日,但证据显示,陈某在协议签订后通过面谈、微信、电话等多种方式对原有设计方案提出了大量修改意见,双方通过实际行为变更了原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直至2023年6月2日,陈某试驾房车后,依然在沟通房车修改完善事宜。但在6月10日,陈某在双方正常沟通定制合同的情况下,以千某房车公司未在原约定时间内交付车辆为由解除合同,显然有悖诚实信用原则。虽然作为定作人的陈某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其对定制车辆的迟延履行亦有过错,客观上造成千某房车公司的损失,故其请求千某房车公司双倍返还已收取的定金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至于千某房车公司主张陈某支付剩余定制款,至法院作出判决时,千某房车公司未能提交确切证据证明其已完成工作并通知陈某验收,亦缺乏依据,法院同样不予支持。(陈丽桃)
法官说法
案件中,陈某与千某房车公司就房车定制沟通修改了一年有余,千某房车公司在判决作出前未能证明其已经完成了定作工作,陈某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因陈某不断提出修改意见,且一直未明确何时交车,房车制作周期相应延长,双方原约定的交付日期已在实际履行中对应变更,陈某再以千某房车公司未按时交付房车为由要求千某房车公司双倍返还其定金无事实依据。同时,千某房车公司在不停修改中付出了一定劳动。故对于双方的诉请法院均不支持。案件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息诉服判。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上一篇:上海嘉定抓获网上在逃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