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尔勒铁路运输检察院诉伊敏·萨衣木滥伐林木案
【裁判摘要】
滥伐林木类案件中,被告人认罪认罚,积极缴纳补植复绿保证金,并承诺按受损林木倍数补种树木用于生态修复的,可对其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库尔勒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伊敏·萨衣木,男,1973年9月12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麦盖提县。因本案于2020年7月14日被麦盖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2月7日被库尔勒铁路运输检察院取保候审。
库尔勒铁路运输检察院以被告人伊敏·萨衣木犯滥伐林木罪,向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2020年6月4日,被告人伊敏·萨衣木以1500元价格购买英塔克乡尤库日阿克提坎村1组艾买尔·艾孜孜耕地西部林带的杨树,被告人在购买杨树时没协商确定由谁办理采伐许可证。2020年7月7日,被告人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对涉案杨树进行采伐,将所伐林木以每吨240元的价格用货车运到喀什,出售给金杨万华木材公司,共14.55吨。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林木种类为杨树,立木材积(立木蓄积)合计为25.158立方米,数量为321株。
2021年2月14日,麦盖提县央塔克乡乌尊买里村村委会出具一份证明,证实被告人伊敏·萨衣木认罪表现好,已经保证在麦盖提县央塔克乡乌尊买里村4组种1560棵白杨树,林带已经整理,到3月中旬补种树苗,所有费用其自己承担,希望有关单位从宽处理。麦盖提县央塔克乡林管站也签字盖章,确认情况属实。
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一致。
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森林是我国的重要自然资源。国家对森林和其他林木实行特别保护,对森林和其他林木的所有权、采伐作业、培育种植、分类经营管理活动和主管机关的职权,以及所有者和使用者的权利义务,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对森林和其他林木只能合理采伐,凡采伐林木都必须申请采伐林木许可证,不准进行计划外采伐和无证采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构成滥伐林木罪。
被告人伊敏·萨衣木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购买的杨树,立木蓄积量25.158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所涉地区,林木对防风固沙、涵养土壤具有尤为重要的作用,被告人案发后主动交纳补植复绿保证金并承诺补种滥伐林木三倍数量的树木用于生态修复,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在公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有悔罪表现,经审前社会调查,具备对其实施社区矫正的条件,可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适当,法院予以采纳。
综上,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于2021年3月18日判决如下:
被告人伊敏·萨衣木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未提出抗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黔南州荔波县茂兰镇下甲介煤矿与张学新、贵州甲盛龙集团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支付定金后即变更采矿权人登记系兼并重组政策的要求,登记权利人仅支付定金未实际经营,申请执行人应当知晓案外人系案涉采矿权的实际权利人,对采矿权登记在登记权利人名下不产生信赖利益保护,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李海峰等诉叶集公安分局、安徽电视台等侵犯名誉权、肖像权纠纷案
公安机关在向新闻媒体提供侦破案件的相关资料,供新闻媒体用于新闻报道时,应尽谨慎注意义务以保护他人合法权益。未尽此义务导致他人名誉权受到侵犯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公安机关侦查行为的合法性、配合新闻媒体进行法制宣传的正当性以及新闻媒体自身在新闻报道中的过失,均不构成免除公安机关上述民事责任的法定事由。吴国军诉陈晓富、王克祥及德清县中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担保合同纠纷案
民间借贷涉嫌或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同一方当事人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并不当然影响民间借贷合同以及相对应的担保合同的效力。如果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并不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则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无须中止审理。仕丰科技有限公司与富钧新型复合材料(太仓)有限公司、第三人永利集团有限公司解散纠纷案
一、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既是公司解散诉讼的立案受理条件,同时也是判决公司解散的实质审查条件,公司能否解散取决于公司是否存在僵局且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实质条件,而不取决于公司僵局产生的原因和责任。即使一方股东对公司僵局的产生具有过错,其仍然有权提起公司解散之诉,过错方起诉不应等同于恶意诉讼。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22年9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75次会议、2022年10月25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一百零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2月19日起施行。东方公司广州办事处诉中山市工业原材料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对于当事人在二审期间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质证。经质证后的证据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上海全能科贸有限公司诉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案
人民法院审理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行政案件,应当结合专利侵权纠纷民事案件的审理特点,在展开全面合法性审查的基础上,重点审查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中所认定的制造、销售涉嫌侵权产品的事实是否客观准确。兰州滩尖子永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与爱之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
在双务合同中,双方均存在违约的情况下,应根据合同义务分配情况、合同履行程度以及各方违约程度大小等综合因素,判断合同当事人是否享有解除权。名山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诉威格尔国际合作发展公司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案
名山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诉威格尔国际合作发展公司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名山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诉威格尔国际合作发展公司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