练歌房擅放映音乐侵犯著作权(以案说法)_湾区律师网

练歌房擅放映音乐侵犯著作权(以案说法)

2022-10-18 15:10:04  浏览:1464  来源:人民日报
【案情】音集协经授权取得了某音乐公司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等权利。  某练歌房未经音集协授权,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的...

【案情】音集协经授权取得了某音乐公司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等权利。

  某练歌房未经音集协授权,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的场所内以卡拉OK方式向公众放映该音乐公司五首MTV音乐电视作品。

  音集协认为练歌房侵犯了其依法享有的放映权,给其造成了经济损失,要求其停止侵权并立即从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并赔偿音集协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后判决,练歌房立即停止侵犯音集协在本案所享有的音乐电视作品放映权的行为,立即从曲库中删除相关侵权作品;赔偿音集协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500元。

  【说法】音集协系中国音像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合法取得了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同上述音乐电视作品的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并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

  审理法官指出,放映权是指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练歌房未经权利人许可,向消费者提供以点播形式使用涉案MTV音乐电视作品的商业性服务,侵犯了音集协管理的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依法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练歌房虽抗辩称其播放的涉案作品是其合法购买的播放设备自带的,但据此不能取得涉案作品的放映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侵害著作权赔偿损失数额可以依据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进行计算,在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在五十万元以下酌情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

  关于赔偿数额,由于双方均未能提供直接的证据证明练歌房的侵权行为给音集协造成的实际损失以及练歌房的实际获利,参考相关作品的使用费标准,综合考虑音集协主张被侵权音乐电视作品的数量、练歌房的经营规模、侵权方式、侵权持续时间、主观过错及其经营地所在区域的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2500元。

 

(作者:未知,来源:人民日报)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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