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杨军)养女因不满养父的亲生女儿将死亡抚恤金一人独占,遂将亲生女儿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养父死亡抚恤金。近日,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灰山港法庭就审结了这样一起因抚恤金分配产生的共有纠纷案件。
丁某生夫妇于1966年收养了原告丁某莲,但一直未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后丁某生夫妇于1971年生育女儿丁某艳。丁某生妻子于2012年死亡,丁某生于2022年2月2日死亡。丁某生死亡后,被告丁某艳领取丧葬费、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等共计二十多万元,并花费了丧葬费十一万元。原告丁某莲认为她也应当分得部分抚恤金,故诉至法院,要求平均分割抚恤金。
审理中,原告丁某莲认为,她自1966年由丁某生收养,并在丁某生的履历表及族谱上均有记载,作为养女,她也应享有抚恤金的分配权。被告丁某艳则认为,原告丁某莲与父亲丁某生之间并未形成法律上的收养关系,不能享有子女的权利义务;即使已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也应在扣除丧葬费等费用后,分得较少的份额。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丁某莲系丁某生养女,被告丁某艳系丁某生亲生女儿,均享有分配抚恤金的权利。丁某艳在丁某生晚年与其共同生活,尽了主要的赡养照顾义务,对于抚恤金应适当多分,遂酌情确定原告丁某莲分得40%,被告丁某艳分得60%。判决后,法官在送达判决书时给原、被告双方进行耐心的释法说理工作,原、被告都表示服从判决,被告也积极履行了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法官说法
原告丁某莲与丁某生的收养关系发生于1966年,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尚未实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学习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通知》第2条之规定,丁某莲与丁某生之间的关系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28条之规定来处理。丁某莲一直称呼丁某生为父亲,在丁某生家长期共同生活直至出嫁,不仅有当地群众的证言证明,且丁某生的族谱及履历表上均记载丁某莲为丁某生长女,故应当认定丁某生与丁某莲之间成立收养关系,丁某莲作为养女,与丁某艳同样享有抚恤金分配的权利。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0年度知识产权十大案例、五十件典型案件(附全文)
4月22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国法院2020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总体情况,发布《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规划(2021-20...第13230501号“三得利啤酒 新鲜直送 当日生产 冷藏配送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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