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T小姐自2007年入职深圳市宝安区Y公司,T小姐与Y公司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于2007年12月31日到期之后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8年6月,T小姐因故从Y公司离职。之后,T小姐向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Y公司支付其2008年2月至2008年6月的双倍工资合计五千余元。
【裁决结果】
仲裁庭审中,Y公司的代理律师辩称,Y公司与T小姐的劳动关系已经于2007年12月31日自然终止,2008年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就此问题T小姐举证如下:(1)2008年T小姐签领工资的工资明细表(因该证据属用人单位保管,T小姐提交的是对工资明细表拍照的照片),但Y公司的代理律师认为T小姐未提交证据原件,不予认可;(2)2008年6月T小姐向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投诉的《群主来访处理登记表》,在该证据中,Y公司代表的申辩意见未提及2008年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
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根据T小姐提供的《群主来访处理登记表》等证据,足以认定2008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故裁决:T公司支付T小姐因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工资五千余元。
【律师评析】
本案中,T小姐提交的《群主来访处理登记表》是一个关键证据:如果T小姐确实在2007年12月31日离职,那么2008年6月Y公司的代表到劳动部门处理T小姐投诉时的申辩意见应当为“T小姐已经离职”,但是当时Y公司代表的申辩意见未提及2008年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而在仲裁庭审中Y公司的代理律师辩称2008年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有违常理,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此不予采信。
作者简介:方俊律师具有扎实的法学功底和较高的法学造诣,主要研究方向为民商法、经济法。发表论文有《商品房预售制度存废刍议》、《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及典型形态》、《论经济法调整社会分配关系的特殊功能》等。 执业宗旨: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了解律师更多信息请点击此处
责任编辑:黄叶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下一篇:法律援助案例之工伤赔偿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0年度知识产权十大案例、五十件典型案件(附全文)
4月22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国法院2020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总体情况,发布《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规划(2021-20...第13230501号“三得利啤酒 新鲜直送 当日生产 冷藏配送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SUNTORY”、“三得利啤酒”、“Premiun”、“当日生产”、“新鲜直送”、“当日直送”等图文要素组合而成。“SUNTORY”、 “三得利”是申请人商号及主打商标,其存在使得申请商标整体具备显著性和识别性,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中所含“当日生产”、“新鲜直送”、“当日直送”等字样是基于客观事实而做出的如实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