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一夫妻离婚后,法院判决孩子由父亲抚养,母亲有权探视。因孩子不愿意见母亲,父亲诉至法院请求中止母亲的探望权,能否得到法院支持?近日,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探望权纠纷案,法院驳回尤某关于中止前妻曾某探望权的诉讼请求。
2008年,尤某与曾某登记结婚,2012年6月生育儿子小尤。2017年,尤某与曾某协议离婚,约定儿子小尤的抚养权归曾某,曾某处理名下某房产时不得影响小尤学区利益的使用。后尤某向法院提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法院判决确认小尤由尤某抚养,曾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并可每周探望小尤一次。
2022年,小尤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尤某与曾某关于房产归曾某的协议无效。小尤提起诉讼后,曾某每次探望孩子的时候都会问小尤为什么要这样做,导致小尤很难堪。无奈之下,小尤书写了一份《声明》,称难以接受妈妈的行为,拒绝妈妈探望。尤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曾某探望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请求法院判令中止曾某对孩子的探望权。
庭审中,曾某辩称,自己从未侵害孩子的合法权益,孩子出现烦躁、敏感、逃避的情绪是父亲尤某对孩子灌输的思想与自我认知错位所致,而不是对母亲探望的抗拒心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探望权的撤销需要有法定事由,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意见,应辩证的看待,不能仅仅因为孩子不同意就撤销母亲的探望权。本案中,曾某并不存在有损害孩子身心健康的事实。根据小尤的声明以及法院对小尤的询问,小尤只是不愿意参与父母之间的纷争,不希望曾某每次探望时总让其对父母纷争发表意见、回答问题,并非是不希望母亲探望。
考虑到孩子的真实意愿,法院对曾某进行了心理疏导和调解,曾某意识到自己的问题,表示今后不会强行探望,待孩子有意愿时再探望,同时也会注意与孩子沟通交流的方式。综上,尤某关于中止曾某探望权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宣判后,尤某未提出上诉。本案现已生效。(李 倩 栾 媛 郑裕虹)
法官说法
此案争议焦点为是否存在中止探望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该案中,小尤表达了暂时不想母亲探望的意愿,为进一步了解当事人的真实意愿,法院对小尤和曾某分别进行了心理疏导,发现小尤仅是不希望母亲探望时对其发问、使其陷入父母纷争的尴尬境地,曾某并不存在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事实。同时,法官对曾某普及了科学育儿的理念。最后,本着保护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法院驳回了尤某关于中止曾某探望权的申请。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上一篇:偷偷转移财产逃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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