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3日,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原告主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春贵于2000年4月受聘于被告泸州希望饲料公司从事销售工作,月工资1437元。2006年11月29日,原告向被告提出辞职申请,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办理了移交手续。今年1月,原告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1年的经济补偿金1.5万余元,被裁决驳回,遂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院认为,原告主动向被告提出辞职,依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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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下一篇:规章制度能否变更劳动合同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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