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能否获得经济补偿金?_湾区律师网

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能否获得经济补偿金?

2022-05-27 22:45:27  浏览:1243  来源:网络
  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有两种情况,一是按《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解...

  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有两种情况,一是按《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解除劳动合同。另一种情况是依《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项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然而,《劳动法》及《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均未对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作出规定。由于劳动合同还处于试用期,显然,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间还不长,因为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所以劳动者为用人单位作出的劳动贡献并不大,而且原本就抱有试一试的考虑,因此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不会给劳动者造成太犬的困难和损失,因此无需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千问题的意见》中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劳动者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应按照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天数支付工资。”

  东方劳动法律网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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